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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

  • 第十九點

    得標人於繳交訂約權利金及履約保證金期限內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限制者,標租機關得將投標保證金退還予全體繼承人(或指定之代表人)、監護人或輔助人,通知次得標人按最高標之訂約權利金或年租金取得得標權。

    前項次得標人願取得得標權者,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租不動產屬區分所有建物者,三十日內一次繳清應繳之履約保證金;其餘標租不動產應於三個月內自費檢附檢測土壤報告,並於標租機關同意備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一次繳清應繳之訂約權利金及全額履約保證金,並準用第十四點之一至第十六點、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規定。

    (二)六個月內得自行負擔費用申請辦理複丈或實測,逾期不予受理,並準用第二十一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