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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

  • 第十八點

    標租不動產,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標租機關不辦理點交;以約計面積辦理標租者,標租機關應於簽訂租約前,會同得標人確認租賃物範圍並製成會勘紀錄。但標租不動產為原管理機關負責看管者,由標租機關會同原管理機關辦理會勘事宜。

    依第七點第二項規定標租,標租機關應於簽訂租約之日起算十日內與承租人會同點交,作成點交紀錄,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原管理機關負責看管者,會同三方點交。

    (二)以約計面積辦理標租者,點交時確認租賃物範圍,並納入紀錄。

    標租不動產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等事宜,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一併標租者,其重新接(復)水、電、瓦斯等費用概由得標人負擔,並自起租日起由得標人負擔標租不動產之大樓管理費(包含公共水、電費,以下同),標租機關或原管理機關已先行繳付部分,標租機關應通知得標人於繳交履約保證金時一併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