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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

  • 第十六點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或標租機關同意備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一次繳清應繳之訂約權利金及全額履約保證金。投標時所繳之投標保證金得抵繳履約保證金、訂約權利金或年租金。但標租土地租賃期限超過四年者,得標人得申請分期繳交訂約權利金。

    得標人申請分期繳交訂約權利金,應於標租機關同意備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標租機關申請,並於前項規定期限內繳交四成(含)以上之訂約權利金,餘額加計百分之五後,以六個月為一期,分六期平均攤繳,以租約起租當月起算每第六個月月底前向標租機關繳交。

    得標人於得標前已有使用事實者,應自簽訂租約之起租日期往前追溯收取使用補償金,最長以五年為限。期間內已繳之使用補償金應予扣除,並得准分期繳交。

    前項使用補償金,按使用當期逕予出租之租金基準計算。但屬經法院判決確定使用補償金計算基準者,按法院判決確定之基準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