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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

  • 第十五點

    標租不動產之得標人應繳交履約保證金,計收基準如下:

    (一)標租土地,按最高標訂約權利金百分之十(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計算,金額未達二十萬元者,以二十萬元計算。
    (二)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一併標租,按最高標年租金換算月租金額(依最高標年租金除以十二計算,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之二倍計收。
    前項履約保證金,得標人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充當之。
    前項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之質權設定通知書,應加註「存款收受金融機構就本存單同意對質權人於其設質擔保之債權範圍內,拋棄得向出質人行使之抵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