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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

  • 第十三點

    標租機關於開標前發現公告(含投標須知、附表)有錯誤或遺漏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停標:公告之法令依據、不動產標的物(含不動產標示、面積、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使用現況等)、競標底價、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之計收基準、使用限制、租賃期限等內容錯誤或遺漏,將影響投標人權利及義務者,應予停標。

    (二)更正公告:非屬前款停標情形者,視其錯誤或遺漏情形辦理更正。

    標租機關於開標前依其他法令或個案情形,認有停標必要者,得予停標。

    停標一部或全部不動產時,標租機關得於開標前公告停標,或於開標當場由主持人宣布,投標人不得異議,並依投標須知規定方式領回投標單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