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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

  • 第十二點

    投標人參加投標,應依下列規定填具投標單及繳納投標保證金:

    (一)投標單應記載事項如下:

    1、載明標號、投標人資格(自然人應註明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或外國護照號碼、國內聯絡電話號碼及住址。法人或其他權利主體應註明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及法人統一編號或經權責單位核發之許可文件字號暨法定代理人姓名)、標的物、投標金額、承諾事項及附件,並蓋章。

    2、投標金額應用中文大寫書寫,單位為「元」,並計算至個位數,且不得低於競標底價。

    3、投標人如有代理人者,應填寫代理人資料。外國法人應加填在國內代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號碼及住址。

    4、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時,應註明各人使用部分,未註明者,視為均等,並應指定一人為代表人,未指定者,以投標單所填之第一人為代表人。

    5、前點第一項但書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農作、畜牧或養殖使用者,投標人為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於投標單內簽名並蓋章(雙親均應列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如有協議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並辦妥戶籍登記者,僅需列任監護人之一方,並應檢附戶籍資料)。

    (二)繳納投標保證金:

    1、按競標底價百分之十計算(計至千位),金額未達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者,以一萬元計算。

    2、限以經政府依法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郵局、農會或漁會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且受款人欄位為標租機關或空白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

    3、前目票據受款人欄位非標租機關者,應經所載受款人背書且票據上不得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三)投標方式: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票據及應檢附文件依投標須知規定方式密封後,以郵遞方式,用掛號函件於開啟信箱前寄達標租機關指定之郵政信箱。逾期寄達者,由投標人逕洽郵局辦理原件退還。

    (四)參觀開標:投標人可於開標當時到場參觀。

    依第七點第二項規定標租,投標人應依投標須知規定加附資格證明文件,且不適用前項第一款第四目共同投標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