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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

  • 第十一點

    凡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國內外公、私法人及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民、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及其他得為權利主體(以下簡稱其他權利主體)者,均得參加投標。但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農作、畜牧或養殖使用者,投標人限年滿十六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民;依第七點第二項規定標租,投標人限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條例)規定之包租業。

    前項外國人民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限制,且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未開放不動產業前,禁止陸資投標為住宅及大樓之開發或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