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
-
第十點
標租公告視為要約之引誘,但對投標金額最高之投標人,除別有保留外,應視為要約。公告內容以實貼於標租機關公告(布)欄者為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
(二)開標日期及地點。
(三)投標資格及投標方式。
(四)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投標專用標封之時間地點。
(五)不動產標示、面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當期土地申報地價(或當期房屋課稅現值、當期正產物全年收穫總量及正產物單價)。
(六)競標底價及投標保證金。
(七)履約保證金計收基準。
(八)使用限制。
(九)租賃期限。
(十)租約。
(十一)其他應公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