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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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點
標租機關應於標租不動產前辦妥下列各項作業:
(一)選定標的:篩選得辦理標租之不動產。屬公共設施用地或已依都市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劃供特定目的使用之土地者,應洽詢主管機關確認租賃期限內無興闢、撥用或使用需要。
(二)查對資料:查對產籍、登記謄本、地籍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等資料。
(三)勘查: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勘查作業程序有關規定辦理。
(四)計算、查估競標底價。
(五)公告:於開標前十四日至十六日,在所在地通行報紙摘要刊載公告三天,並於標租機關網站公告。但依第七點第二項規定標租,或有預先廣告傳播必要者,得於開標前一至二個月公告。
(六)現場標示:於現場適當位置設置標示牌,或公告定期派員引領參觀。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於辦理地籍分割前,得將一筆土地(或一棟建築改良物)之部分,以約計面積辦理標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