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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

  • 第七點

    國有非公用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一併標租時,應收取年租金,並以土地年租金及建築改良物年租金合計總額競標,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最高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

    前項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得一併標租與租賃住宅包租業(以下簡稱包租業)轉租與次承租人居住使用。

    年租金底價應參考市場行情查估,且不得低於逕予出租之年租金。但依前項規定標租,其底價按逕予出租之年租金計算,經公告標租二次無人投標者,標租機關視需要得於前次底價之百分之十範圍內酌減底價重新辦理標租,並以酌減一次為限。

    年租金按得標之年租金計收,除依第二項規定標租外,得標後因逕予出租之租金率、土地申報地價、房屋課稅現值發生變動,逕予出租之年租金高於得標之年租金時,尚未簽訂租約者,改按逕予出租之年租金計收及簽訂租約;已簽訂租約者,年租金應自變動之當月起配合調整,改按逕予出租之年租金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