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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

  • 第六點

    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應收取訂約權利金及年租金,並以訂約權利金競標,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最高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

    前項訂約權利金底價按下列方式計算:

    (一)基地(含公共設施用地):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百分之五乘以出租年期。

    (二)農作地、畜牧地、養殖地:地方政府公告最近一期正產物收穫總量折算代金千分之二百五十乘以出租年期。

    訂約權利金按得標金額計收,年租金按逕予出租之年租金計收。

    租賃存續期間,逕予出租之租金率、土地申報地價發生變動時,年租金應自變動之當月起配合調整,改按變動後年租金計收。標租農作地、畜牧地、養殖地者,當期公告之正產物全年收穫總量或正產物單價發生變動時,年租金應改按變動後之折收代金基準核算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