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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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點
標租之租賃期限如下:
(一)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
(二)建築基地:二十年以下。
(三)其他土地:六年至十年。
前項第二款租賃期限超過十年者,准由標租機關依本要點辦理。
標租之租賃期限如下:
(一)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
(二)建築基地:二十年以下。
(三)其他土地:六年至十年。
前項第二款租賃期限超過十年者,准由標租機關依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