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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智慧綠建築推動獎勵措施

  • 第4點

    地上權存續期間,地上建築物取得主管機關發給之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及合格級以上「智慧建築標章」,且未曾取得政府機關綠建築標章或智慧建築標章相關獎勵者,於該二標章同時有效期間內,地上權人得向執行機關申請地租優惠。
    前項申請經執行機關同意者,自申請之次月起至「綠建築標章」及「智慧建築標章」同時有效之末月給予地租優惠。同一地上權存續期間,地租優惠以六年為限。
    地上權人依前項規定取得地租優惠後,「綠建築標章」或「智慧建築標章」被註銷、停止使用或失效者,地租優惠予以取消,並應補繳自標章被註銷、停止使用或失效日起之地租優惠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