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地方政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相關收入解繳國庫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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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所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統稱地方政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收取之相關收入,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國有財產法第七條及本作業要點計算國庫應分配金額,解繳國庫。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所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統稱地方政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收取之相關收入,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國有財產法第七條及本作業要點計算國庫應分配金額,解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