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土地辦理界址調整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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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
國有公用土地因地界曲折、地形不整等原因,管理機關為利於管理使用,經評估確有需要與毗鄰土地辦理界址調整,並符合下列規定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
(一)國有公用土地辦理界址調整後,仍按原定計畫、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二)經洽請地政機關審視符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有關界址調整之相關規定。(三)國有公用土地辦理界址調整後,其價值及面積均未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