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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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點
繼承人申請就本條第四項規定之專戶提撥發給價金時,由專戶內未逾提領期限之標售價款支應,如該專戶價金不足,應由國庫編列預算支應。
本條第四項所稱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價款之起算日,指標售價款存入專戶日。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經結算後有賸餘者,應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