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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

  • 第 18 點

    標售所得之價款由執行機關按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相關作業費用、規費及涉及該不動產之其他債權等優先次序扣除後,儲存於國庫設立之專戶。

    未標出之土地或建物登記國有時,應繳納之稅捐或規費,自前項專戶中撥繳。登記國有後,原權利人申請就前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時,應先按第五次標售底價扣除前項相關稅費及負擔。

    第一項之相關作業費用,包括下列各款:

    (一)執行機關辦理標售實際支出費用。

    (二)執行機關之勞務費用:按標出價格或第五次標售底價之百分之五計算。

    (三)登記機關協助審核繼承人或原權利人身分及應繼分費用:按應發給價金千分之一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