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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

  • 第20點之1

    受託人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經營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需申請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委託機關得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核准之文件,於受託人承諾下列事項後,同意辦理:

    (一)依規定應捐贈(興闢)公共設施、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繳交開發影響費、代金、回饋金等義務,應由受託人自行負擔,且日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補償或退還。
    (二)經委託機關同意且已完成都市計畫變更或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委託機關於委託經營期限屆滿或終止委託經營時責請受託人變更為原分區或編定者,受託人應配合辦理且不得請求任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