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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不動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作業注意事項

  • 第 10 點

    原管理機關已移交之不動產,其收益及處分價款需撥還運用者,在處理前,原管理機關仍應負看管維護之責及負擔費用,於該不動產處分後辦理相關點交等事宜。
    前項看管維護責任包括不動產如有遭非法棄置廢棄物或土壤、地下水污染情事,原管理機關需負清除、改善及整治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