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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不動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作業注意事項

  • 第 7 點

    核定變更為非公用之不動產,原管理機關應按不動產類別填寫移接清冊,格式如附表四至附表六,並檢附下列資料洽國產署所屬分署或辦事處,會同辦理移交接管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事宜:

    (一)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如未繕狀者則免附)或其他權利證明文件。
    (二)租約、提供使用契約或設定權利等資料。
    (三)追收使用補償金、租金或其他使用費等收益,最近一期憑證資料。
    (四)國有房屋稅籍資料或保險資料。
    前項不動產如已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應於所列移接清冊備註欄敘明,並檢附文化資產公告文件。
    第一項不動產,除核定按現狀移交及處理前原管理機關應負看管維護之責者,得以書面方式辦理外,原管理機關應依國產署所屬分署或辦事處所訂之日期會同辦理實地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