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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不動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作業注意事項

  • 第 6 點

    國有公用不動產,經國產署陳報財政部核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及移交方式後,主管機關應據以督導管理機關移交國產署接管。
    原管理機關經管期間訴訟取得之債權,應由原管理機關負責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