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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不動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作業注意事項

  • 第 4 點

    各機關依第二點規定辦理申報前,應先辦理下列事項後再行申報:

    (一)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且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應先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辦理撥用,逾期未獲辦理。
    (二)為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屬行政院核定之專案計畫用地,有指定供特定對象及用途使用,應先辦理都市計畫或專案計畫變更。
    (三)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不動產者,應先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撥用,逾期未獲辦理。
    (四)有使用執照之未登記建物,應先洽地政機關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五)建物已逾使用年限且達報廢程度,或未逾使用年限,而毀損致失原有效能不堪使用,應依規定報廢並即拆除,免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僅就坐落之國有土地申報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六)如原為油庫、加油站、化學品儲槽、彈藥庫、彈藥修護廠、廢彈藥處理廠、化學工廠、兵工廠、保修廠、試射場、訓練場及其他曾供易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製程用途使用者,應檢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報告;如有污染,應完成污染整治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