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不動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作業注意事項
-
第 3 點
國有公用財產主管機關受理管理機關申報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案件,經審查屬實者,應連同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申報清冊及附件各二份函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作業。
國有公用財產主管機關受理管理機關申報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案件,經審查屬實者,應連同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申報清冊及附件各二份函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