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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不動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作業注意事項

  • 第 2 點

    各管理機關經管之公用不動產用途廢止時,應檢具下列書件,一式三份,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按不動產類別填寫國有公用土地、建物或土地改良物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申報清冊(以下簡稱申報清冊),格式如附表一至附表三。
    (二)不動產登記國有迄今之登記(簿)謄本。
    (三)土地地籍圖謄本、建物平面圖謄本。
    (四)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非都市土地免附。
    (五)建物或土地改良物建築日期及使用年限等證明文件。
    (六)使用現況照片。
    (七)併案申請現狀移交者,應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之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八)有租賃關係者,應檢附租約書,如非全筆出租並應檢附出租位置圖。
    (九)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不動產,應檢附文化資產公告文件。
    前項不動產,如非全筆土地或全部建物用途廢止者,應先洽地政機關辦妥分割登記,確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面積後,再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