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宿舍管理手冊
-
第13點
職務宿舍基本生活必備之設備及家具,由管理機關視經費狀況自行規定種類及數量供借,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
借用人得按本機關供應設備及家具種類、數量,填具設備及家具借用申請單(格式範例如附件八),送經事務管理單位填發家具借用登記卡後,撥交借用人簽收。
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事務管理單位,並將所借宿舍、設備及家具點交清楚。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依規定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