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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宿舍管理手冊

  • 第9點

    借用宿舍經核定後,事務管理單位應即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格式範例如附件六),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在十五日內與宿舍管理機關簽訂宿舍借用契約(格式範例如附件七)、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並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延期遷入者外,未依限遷入者,以放棄論。
    前項借用契約,應載明所借物之名稱、借用期間、借用人應履行之義務及違約之責任等。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職務宿舍借用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管理機關應依中央各機關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向借用人收取管理費。
    職務宿舍借用契約終止或借用期限屆滿,借用人及同住人依規(約)定期限遷出前,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