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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宿舍管理手冊

  • 第8點

    申請借用職務宿舍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應先填具申請單(格式範例如附件三)及積點表,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並應檢附戶口名簿。
    (二)前款積點表由管理機關自行就申請人之職務、職等、年資、眷口、考績(成)、是否有自有住宅及其離工作地點之距離、是否為身心障礙及等級、負責業務借用宿舍之需求程度等項訂定積點標準。
    (三)宿舍之核借,由事務管理單位依據申請單及積點表,會同人事單位審查核定積點與應借之宿舍等級後,依序列入宿舍申請登記冊內(格式範例如附件四、附件五),以積點多寡決定借用順序;無法計點或積點相同者,得以抽籤方式決定,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作為借用宿舍之依據。
    (四)宿舍借用人,因職級、年資、眷口變動等原因申請調整宿舍,或管理機關重新調整宿舍時,應重行依照規定辦理請借手續。
    (五)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借用期間如有不符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之(1)及(2)規定者,應改借單房間職務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