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宿舍管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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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點
各機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建置職務宿舍:
(一)業務性質特殊、員工需要安全保護、輪值夜班或機動值勤。(二)位處離島、高山或偏遠地區。
(三)為提供派駐國外人員職務輪調回國服務期間居住之需要。
(四)因延攬人才之特殊需要。
前項職務宿舍建置方式如下:(一)優先調配經管之公有房舍,無適宜房舍可調配時,得申請撥用公有房舍建置之。(二)無前款房舍可供建置而有租賃或興建職務宿舍必要者,應擬具建置計畫,敘明理由、所需職務宿舍種類、戶數、面積、經費、房地取得方式等,報行政院核定,循預算程序辦理。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另循程序報核:1、國立大學校院全數以其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支應建置經費者,報教育部核定。各機關興建職務宿舍每戶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合計面積上限如下:2、須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報行政院核定者,逕依該要點報核。
(一)單房間職務宿舍三十三平方公尺。
(二)多房間職務宿舍一百零六平方公尺。
國立大學校院全數以其校務基金自籌收入興建之職務宿舍,其面積不受前項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