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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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點
抵稅實物之收益或處分價款,扣除各項稅捐、規費、管理費用及實際支付之作業費用後,由辦理機關將賸餘價款於每年三月及九月撥交稽徵機關。清冊格式如附件三。
抵稅不動產,因地政機關辦理分割、合併、重測、重劃或其他情事,致標示及面積異動,或因故無法處分者,於辦理前項撥交作業時,應一併敘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