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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

  • 第 12 點

    辦理機關接管抵稅實物後,於實物因抵繳或移轉國有涉訟,或有其他事由,致影響原抵繳移轉之效力時,應即時通知稽徵機關。
    前項涉訟案件,辦理機關應將各審級判決結果告知稽徵機關。
    稽徵機關核准以實物抵繳遺產稅、贈與稅案件經辦理機關接管抵稅實物後,如有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情事者,稽徵機關應即通知辦理機關;辦理機關接獲通知後暫緩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