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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

  • 第 11 點

    抵稅土地完成國有登記後,屬依法應抵充或無償撥交他機關之公共設施用地,辦理機關應通知稽徵機關註銷待納庫款結案。
    前項得無償撥交他機關之公共設施土地位於區段徵收範圍內者,倘經辦理機關查明有溢抵稅款情形,應計算溢抵部分土地持分,洽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為納稅義務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