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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

  • 第 9 點

    抵稅不動產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屬國有應有部分,於辦竣國有登記後,辦理機關應即通知土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撥用。其須辦理出租、租賃管理、委託經營或涉訟者,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有應有部分為百分之二十者,國有部分委由應有部分較大之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管理費、訴訟費,由各機關依應有部分比例分攤。
    (二)國有應有部分為百分之五十,土地位於共有之直轄市轄內者,國有部分委由該直轄市政府辦理;土地非位於該共有之直轄市轄內者,該直轄市應有部分,委由辦理機關辦理。有關費用,除涉訟所需訴訟費,由各機關依應有部分比例分攤外,所需管理費,互不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