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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

  • 第 8 點

    抵稅實物處分價格之核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動產、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八條及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相關規定辦理。

    (二)有價證券:

    1、上市、上櫃及興櫃:
    (1)依出售當時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之交易價格。
    (2)因公司配發股票股利新接管之股票,併原接管股票出售,如原接管股票已全數出售,於接管後即予出售,其價格依本目(1)規定辦理。
    2、未上市、未上櫃:
    (1)第一次標售時,每股標售底價按稽徵機關核定之每股抵稅金額計算。未標脫者,得降價二成列標。仍未標脫者,得按第二次標售底價降價二成列標。
    (2)經三次標售無法標脫者,移還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並以重估之每股淨值為每股標售底價繼續辦理標售。未標脫者,得降價二成列標。仍未標脫者,得再按前一次標售底價降價二成列標。
    (3)經六次標售無法標脫者,移請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後,依本目(2)規定辦理標售。
    (4)因公司配發股票股利新接管之股票,併原接管股票辦理標售,其每股底價依原接管股票將標售時之每股底價計算。但原接管股票全數標脫時,其每股底價依最近一次標售底價計算。
    (5)因公司減資移還稽徵機關核算減資後之淨值者,其每股底價依稽徵機關核算之每股淨值計算,如未標脫,其後續之處理,依本目(1)至(3)規定辦理。
    (6)移還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或核算減資後淨值,結果為零或負值者,由辦理機關繼續保管,視適當時機予以處理。
    (7)本目(6)之股票經辦理機關評估重新辦理標售時,先移還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以重估之每股淨值為每股標售底價,但淨值仍為零或負值者,按最後一次公告標售底價計算。如未標脫,依本目(1)、(2)及(6)有關降價列標、資產重估及適時處理之規定辦理。
    3、其餘有價證券:由財政部核定之。
    (三)權利:按稽徵機關核定抵繳金額計算。其奉准公開標售,經列標未能標脫者,比照前款第二目(1)至(3)、(6)及(7)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