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行政規則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設置點狀及線狀公用設施使用要點

  • 第4點

    同意提供設置公用設施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除前點第一項第五款同意設置之公用設施由執行機關以公函同意辦理外,執行機關應與申請單位簽訂書面契約。  

    同意提供使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契約特約或於公函中告知申請單位:  

    (一)被占用土地:國有土地有占用情形,請申請單位自行排除占用物。

    (二)共有未分管土地:國有土地為共有土地且未辦理分管,由申請單位自行向其他共有人申請同意設置公用設施。  

    第一項契約簽訂後,申請單位需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之面積、筆數減少時,得經執行機關同意以換文方式辦理。

    第一項同意提供使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申請單位無需向執行機關支付土地使用費,執行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函查或派員檢查使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