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興建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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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點
國有出(放)租耕地自始即約定得由承租人作畜牧設施使用或經執行機關同意承租人作畜牧設施使用,且承租人已依約定作畜牧設施使用者,係屬自任耕作,無違背租約約定。自始即約定得由承租人作畜牧設施使用者,承租人應依本要點規定補辦申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