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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興建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

  • 第9點

    承租人取得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書後,應於一年內依容許使用辦法向土地所在地之農業主管機關申請容許使用。其涉及建築管理者,應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申請容許使用案件經農業主管機關審核完竣,承租人應將准駁結果通知執行機關。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許可者,承租人並應於農業設施興建完成後,連同農業主管機關核准許可內容(含圖說)及完工照片、建築執照影本(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免附)送執行機關備查。

    承租人取得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書後,即擅自興建農業設施,逾期未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容許使用,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否准許可者,依前點第三項第一款租約約定事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