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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興建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

  • 第2點

    國有出租農業用地不同意興建農舍,得在租約約定用途維持下,同意承租人依容許使用辦法規定申請作農業設施使用,並以容許使用辦法規定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所委任或委辦所轄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農業主管機關)審查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