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興建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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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點
國有出租造林地承租人申請興建或已興建補辦申請工寮及附帶興建設備(廁所、水塔、遮雨棚)、造林或伐木所需臨時作業道,應符合下列情形,並徵得執行機關同意,免依第八點規定發給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書:
(一)工寮及附屬設施(廁所、水塔、雨遮):
1、新建工寮案件:
(1) 屬林地移交範圍者,由執行機關依國有林地移交林務機關接管計畫原則處理。
(2) 非屬林地移交範圍者,依附件五辦理。
2、工寮補辦申請案件:依附件五辦理。
(二)造林或伐木所需作業道,除位屬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自然保護(留)區、森林遊樂區等範圍不得施設外,依下列方式辦理:
1、作業道路寬不得逾越三公尺,路面不得舖設柏油或水泥路面。
2、作業道之設施應符合森林法第九條第二項「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林業經營」規定,且對林政、保林無影響。
3、經准闢設作業道時,由申請人立具切結,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並負一切安全及養護責任。
4、申請人獲准設置作業道後,涉及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應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等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核及監督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