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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

  • 第 9 點

    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急待處理者,得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由財政部核准辦理現狀標售:

    (一)一棟國有房屋被數戶使用,無法辦理分割或無法取得協議共同補辦租賃手續者。
    (二)原屬國有房屋業已出售,其尚未併售之建築基地,該房屋現所有人未依限承購者。
    (三)地上房屋所有權人或其家屬具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之軍人身份,受「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保障,在優待期間內不得請求強制執行者。
    (四)被占用建築房屋之國有土地,坵形畸零,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不得單獨建築使用,而限於規定不發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文件者。
    (五)以造林、養殖、耕作名義出租之國有土地,承租人違反租賃目的作建築使用,經終止租約,但短期內無法騰空者。
    (六)已為寺廟或教堂占用之國有土地,短期內無法騰空者。
    (七)其他經標售機關認定使用情形確屬複雜,短期內無法騰空標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