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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

  • 第 7 點

    執行機關採公開標售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採通信投標方式者:

    1、審查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投標單及保證金是否齊備。
    (2)投標單及保證金是否符合規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無效:
    (1)投標單及保證金,二者缺其一者。但免計收保證金者不在此限。
    (2)保證金金額不足或其票據不符前點第二款規定者。
    (3)投標單所填投標金額經塗改未認章、或雖經認章而無法辨識、或低於標售底價、或未以中文大寫者。
    (4)投標單所填標的物、投標人姓名,經主持人及監標人共同認定無法辨識者。
    (5)投標單之格式與執行機關規定之格式不符者。
    (6)投標保證金票據之受款人非執行機關名義而未經所載受款人背書者。
    3、決標: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之最高標價者為得標人,次高標價者為次得標人。最高標價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應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次高標價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比照辦理。
    4、得標人放棄得標者,沒收依第六點第二款規定應繳納之保證金。
    5、未得標者之保證金,應由未得標者憑據無息領回。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時,得由共同投標人出具委託書(所蓋印章與投標單相同)委託其中一人代表領回。
    6、決標後,得標人應逕向執行機關洽領繳款書,並於執行機關通知期限內一次繳清全部價款(所繳保證金應抵繳價款)。逾期未繳清價款者,視為放棄得標,執行機關除沒收依第六點第二款規定應繳納之保證金外,應通知次得標人於限期內按最高標價一次繳清價款承購。
    7、得標人繳清價款後,執行機關應於三日內交付標的物。
    (二)採現場喊價方式者:
    1、投標人應於開標前三十分鐘到達執行機關,出示身分證【法人(公司)投標者,應出示法人證明文件及授權委託書】,繳納保證金後,由執行機關發給參與投標證明及喊價牌,始取得投標權。逾時到達、投標人資格不符、保證金不足或保證金票據規格不符規定者,均不予受理。
    2、喊價及決標:主持人於開標時間當眾宣布標售標的及開始喊價,由取得投標權之投標人當眾舉牌喊價,出價最高者,由主持人覆誦該價格,經覆誦三次,無再出更高價者,則由主持人宣布由其得標;於第三次覆誦前,有投標人舉牌喊出更高價格者,則重新以最高價格再按上述程序覆誦,直到宣布決標為止。
    3、投標人喊價低於標售底價者,投標無效。
    4、保證金於決標後,除得標者外,其餘應由未得標人持憑參與投標證明及喊價牌無息領回。
    5、決標後,得標人應逕向執行機關洽領繳款書,並於執行機關通知期限內一次繳清全部價款(所繳保證金應抵繳價款),逾期未繳清價款者,視為放棄得標,沒收依第六點第二款規定應繳納之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