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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

  • 第 6 點

    投標人參加投標,應依下列規定:

    (一)填具投標單:載明投標人、標的物、投標金額(自然人應註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址及電話號碼。法人應註明法人名稱、地址、電話號碼、法人證明文件字號及法定代理人姓名。投標金額應用中文大寫)。但採現場喊價方式者,免填投標單。
    (二)繳納保證金:其金額按標售底價百分之十計算(計至千位,不足一千元者免計收),以現金或經政府依法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農會或漁會之劃線支票(指以上列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匯票繳納。
    (三)投標人得親自或出具委託書委由他人出席開標現場,並辦理後續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