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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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
招標公告,以公告於執行機關網站者為準,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六十六點第一項第一款。(二)標售標的及數量。
(三)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
(四)開標日期及地點。
(五)投標及開標方式。(六)價款繳納期限及繳付方法:得標人應於執行機關通知期限內一次繳清全部價款。(七)點交期間及方式: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執行機關應於三日內辦理交付。(八)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之時間地點。(九)其他應註明之事項:例如標售標的物之效用,按現狀辦理交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