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行政規則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條列式行政規則-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

  • 第 4 點

    變賣及估價程序如下:
    (一)決定變賣方式。
    (二)估價:由執行機關依下列方式辦理:

    1、自行估定。
    2、委託估價。
    (三)公告招標:於開標十日前公告標售。未標脫案件重新辦理公開標售時,得於開標七日前公告。但有預先廣告傳播必要或賸餘價值較高者得視實際需要延長等標期。標售公告應於執行機關網站登錄招標資訊外,並得於相關機關網站登錄招標資訊。
    (四)開標:由執行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主持開標。
    (五)得標人繳價。
    (六)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