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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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
變賣及估價程序如下:
(一)決定變賣方式。
(二)估價:由執行機關依下列方式辦理:1、自行估定。
2、委託估價。(三)公告招標:於開標十日前公告標售。未標脫案件重新辦理公開標售時,得於開標七日前公告。但有預先廣告傳播必要或賸餘價值較高者得視實際需要延長等標期。標售公告應於執行機關網站登錄招標資訊外,並得於相關機關網站登錄招標資訊。(四)開標:由執行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主持開標。
(五)得標人繳價。
(六)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