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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

  • 第 3 點

    變賣方式以公開標售為原則。但奉准報廢財產每件賸餘價值未達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者,得由執行機關以議(比)價方式讓售。
    公開標售辦理方式如下:
    (一)通信投標方式。
    (二)現場喊價方式。
    (三)於政府機關建置及管理之拍賣網站辦理。
    公開標售採通信投標方式辦理者,開標時如無人郵遞投標,執行機關得當場改以現場喊價方式辦理。
    公開標售一次而未標脫者,執行機關得以原標售底價或酌予降價,重新標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