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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

  • 第 2 點

    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各財產管理機關或受委託辦理變賣機關(以下簡稱執行機關)依本作業程序辦理。變賣所得款,應依相關規定解繳國(公)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