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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

  • 第 28 點

    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委託機關應於委託經營期限屆滿前三個月,確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或核准仍存續有效,且無第二十二點第一項規定情形及無占用委託經營財產毗鄰國有土地後,提供新書面契約通知受託人於期滿前繳納訂約權利金、訂約當年經營權利金及找補履約保證金差額,辦理換訂新約。

    受託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換訂新約,委託機關應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其認定或核准。

    前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其認定或核准前,受託人申請換訂新約時,委託機關應洽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其認定或核准未廢止後,再據以換訂新約。

    換訂新約之契約起日,應為原委託經營契約末日之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