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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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
協議分割之共有土地,部分已供公共使用或部分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應先辦理標示分割登記,並維持原權利範圍,再分別辦理協議分割。
協議分割之共有土地,部分已供公共使用或部分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應先辦理標示分割登記,並維持原權利範圍,再分別辦理協議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