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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財產估價作業程序

  • 第23點

    國有區分所有建物及其基地價格應一併查估,並依下列方式分算建物與基地價格:

(一)該建物及基地總價減除依第二十一點查估建物價格後之價格,為基地價格。私有區分所有建物使用之國有基地,其價格之查估亦同。
(二)依前款規定查估之基地價格,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時,得將房地總價依建物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該建物當年期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總額之比例,分算建物價格與基地價格。但分算後之基地價格如高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時,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基地價格,而房地總價減除該基地價格後之餘額為建物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