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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財產估價作業程序

  • 第21點

    國有建築改良物價格,應逐棟(戶)查估,其方式如下:

(一)未超過耐用年限之國有建築改良物,以同樣建築改良物重建價格,減除經歷年數折舊後之餘額估計。其計算標準如下:
1、建築改良物重建價格,為房屋之標準單價乘其面積。該標準單價,以各地方政府核定之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為準。
2、建築改良物耐用年限及折舊率,以各地方政府核定之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耐用年數及每年折舊率表為準。
3、建築改良物累積折舊率,為建築改良物每年折舊率乘經歷年數。
4、建築改良物累積折舊額,為建築改良物重建價格乘其累積折舊率。
5、建築改良物面積,已辦理登記者,以登記之面積為準;其全部或部分未辦理登記者,以實際調查之面積為準。
(二)已超過耐用年限或查無起造日期之國有建築改良物,以函請建築改良物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現值計算;如無該當年期現值者,派員實地查估,以同樣建築改良物重建價格,減除耐用年數折舊後之餘額估計。
(三)國有建築改良物之估價,除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並得按建築改良物之實際構成、維修、整建情形及使用狀態等,酌以調整之。
(四)列入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建築改良物之查估,得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規定,採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實施者報核之事業計畫表明之房屋殘餘價值補償費及拆遷安置費用等合併計算其價格。
(五)國有建築改良物估價結果之總價尾數計算至百位數,百位數以下四捨五入。多棟國有建築改良物併同估價時,各棟建物先依本款前段規定取整後再加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