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財產估價作業程序
-
第19點
取得開發許可範圍內國有土地,其價格之查估,應併考量事項如下:
(一)應以開發許可之土地使用管制之價值計估。
(二)運用之估價方法未減除開發成本者,其查估價格,得按國有土地占整體開發面積之比例,減除開發成本,其減除之標準如下:
1、取得主管機關核發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或核定之開發計畫所列開發成本,作為減除之依據,其所減除之金額,不得超過該國有土地計估價格之百分之三十。
2、未取得主管機關核發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或核定之開發計畫所列開發成本,以業者提供之開發成本經費作為減除之依據,其減除之金額不得超過該國有土地計估價格之百分之十五;業者未提供或核定之開發計畫未列開發成本者,則不予減除。
(三)一次或分次取得開發許可,主管機關核發或業者提供該整體開發範圍內各次支出費用證明文件所列土地改良相關經費,均得依前款規定減除。